清华大学 资料图片
校园历史文化遗产塑造环境优美、底蕴深厚的文化校园,能够以文化人、以美育人
校园环境是看得见、摸得着,最直观、最立体的美的享受,是以美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青瓦红墙藏古韵的早期建筑格调高雅、细节精致,和现代建筑、自然景观相互交融,共同组成富有品位、美不胜收的大美校园,浸润师生心田,通过审美的愉悦,触动学生感受自然之美、生活之美。例如,清华大学的荷塘月色、穹顶礼堂等早期建筑,水木明澈,草叶成荫,既有庄重气派,又有玲珑剔透;武汉大学的珞珈山麓、东湖之滨,中西合璧、布局精巧的早期建筑群气势恢宏、浑然一体;中山大学的早期建筑群红砖绿瓦,古朴而悠远,在巨树的掩映下,透露着厚重历史和蓬勃生机。身处优雅静谧、钟灵毓秀的校园,使人内心安宁、心胸宽广、格局开阔,远离浮躁和喧嚣;驻足在底蕴深厚、人杰地灵的校园,让人感受到生机盎然的文化氛围,徜徉在丰盈积极的精神世界中。
校园历史文化遗产展现独一无二的校园精神和校风学风,能够润物无声、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
优良的学风校风是治学之本、成才之本、立校之本,校园内的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学校的发展史,记录着历届学子们在这里挥洒青春热血、大先生们在这里传道授业解惑、前辈先贤们在这里托举起国家和民族复兴使命的珍贵场景。这些历史具有强大的穿透力、感染力和凝聚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和崇高远大的人生理想,提升师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使命感。比如北京大学的燕南园,是燕京大学时期修建的教职工住宅区,这里先后居住过多位各个领域的璀璨明星和文化巨匠,这些建筑和饱经风霜的古树一道诉说着大先生们在燕南园的焚膏继晷和生活传记。岁月更迭,历久弥新,他们留存下来的绝非单纯的科研成果和经典著述,更是深蕴于日常点点滴滴中的文化意义和人文精神,让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北大学风在亭台楼阁、湖光塔影之间生生不息,时刻提醒着青年一代要始终保持一股顽强拼搏、勇于开拓的精气神,在奉献社会的进程中书写无愧于时代的壮丽篇章。
校园历史文化遗产烙印革命壮丽史诗,传承红色基因血脉,能够培根铸魂、红色育人
校园里的革命文物、遗址遗迹深刻反映中国共产党救国、兴国、富国、强国的百年奋斗史,在党的旗帜引领下,学校及其师生与党同心、同向同行,是学校最直接且最能有效利用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红色文物、遗址记录的红色故事所蕴含的理想信念、精神追求和行为规范,不仅让学生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奋斗历程,深刻领悟为什么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同时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价值追求和行为选择,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提高抗压抗挫折能力。例如,鼓浪屿红色革命旧址“厦门青年战时服务团”坐落在厦门二中校内,厦门二中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把革命先辈请进校园在旧址讲述红色故事,借助文化节展开形式多样的活动,师生共同演绎学校的红色历史,组成以学生为主体的鼓浪屿红色文化宣讲队,走进社区为市民讲党史;党的早期北京革命活动旧址长辛店工人夜班通俗学校坐落在北京市长辛店第一小学校内,承载着早期中国工人运动的悲壮历史和勇往直前的二七精神,这里作为红色教育基地对公众开放后,师生们举办专题展,积极参与志愿者宣讲团,不断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1927年,北京潞河中学诞生了通州第一个党支部,潞河中学依托红色资源,建设了校史馆、烈士纪念碑,通过“沉浸式”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赓续红色血脉,引导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纽扣”。
校园历史文化遗产凝结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学校的研究和利用,能够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文化的繁荣兴盛,才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深入挖掘文物、遗产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提高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让文物“活起来”,让灿若星河的文化遗产“说话”,滋养中华民族延绵不绝、民族精神生生不息。学校特别是高校原本就是学术研究、创新发展的重镇,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鲜活名片,对其如数家珍的历史遗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不仅是责任使然,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坐落在湖南大学的岳麓书院,是全国修复最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一所古代书院,历经千年,弦歌不绝,讲堂上高悬着的“实事求是”匾额,是1917年湖南公立工业学校搬进岳麓书院办学时确立的校训,取自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中写下的“修学好古、实事求是”,是对古人求索真知的文化传承。青年毛泽东曾在此生活居住,思索着改造旧中国的方案,使这里成为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一个策源地。湖南大学不断推动书院文化资源的“活化”,岳麓书院学规写入学生基本行为规范,以书院为依托进行习礼育人,将国学经典融入大思政课程,打造纪录片和专题片等文化产品,让全社会感受到中国古代书院的文化内涵,推进中华传统文化对外传播。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校园内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学校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真实写照,对内激发广大师生的爱国爱校热情;也是中华民族精神血脉和璀璨文明的重要标识,对外展现学校的校园风貌和良好形象。我们要将校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管理好、研究好、利用好、传承好、传播好,使其在以美育人、环境育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14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